摘要:在劳动监察中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作用,及时的化解在劳资双方存在的矛盾,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依据的就是法律法规,以企业和职工双方自愿为原则,通过积极的说服和疏导,使得双方平等协商、互谅互解,得到解决劳动纠纷的协议,快速的解决劳资纠纷。 在劳动监察中运用行政调解的意义和作用 劳动监察是国家为了保证生产关系的正常进行以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借助法律法规的刚性规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相关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行为的部门。其执法宗旨就是为了维护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是一个社会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提出了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那么就劳动监察执法来说,就是要增加对于劳动关系协调的能力,加快劳动关系和谐的进程。行政调解正是帮助双方当事人和平解决矛盾的唯一途径,它是指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来主持的,以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为前提,以自愿为原则,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达成共识解决问题的活动。它具有自愿性、非对立性、灵活性、多赢性等特点。劳动监察不同于劳动仲裁、法院这样的行政部门,他们面对的只是一方当事人而劳动监察直接面对着职工和企业双方当事人,那么要平衡这种劳资关系,既不能太“柔”也不能太“刚”。劳动监察行政执法的“刚”性决定了它的严肃性所在但当今的用工环境和形势下,职工和企业之间的地位又是不平等的。“柔”性就决定了要实行行政调解来快速化解矛盾,它的意义不仅仅是帮助哪一个企业和职工解决他们的现实冲突而是为了确保劳资双方都能和平共处、平等协商、以和为贵、互惠互利,更是为了维护开发区和谐稳定的大局所以行政调解对于劳动监察来说,有着不可小视的积极作用。只有刚柔并济才能彰显劳动监察执法的规范化和人性化。 责任编辑:xin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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