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向垄断案回顾
锐邦公司是强生公司医用缝线、吻合器等医疗器械产品的经销商,与强生公司有着长达15年的经销合作关系,合同每年一签。
2008年1月,强生公司与锐邦公司签订《2008年经销合同》及附件,约定锐邦公司在强生公司指定的相关区域销售爱惜康缝线部门的产品。在此期间,锐邦公司不得以低于强生公司规定的价格销售产品。
2008年3月,锐邦公司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举行的强生医用缝线销售招标中以最低报价中标。4月,强生公司人员对锐邦公司的低价竞标行为提出警告。7月,强生公司以锐邦公司私自降价为由取消其在北京阜外医院、整形医院的经销权。8月15日起,强生公司不再接受锐邦公司医用缝线产品订单。9月,强生公司完全停止了缝线产品、吻合器产品的供货。2009年,强生公司不再与锐邦公司续签经销合同。2009年以后,强生公司修改经销协议,放弃了一直以来的最低转售价格限制。在锐邦公司与强生公司合作的15年间,涉案的医用缝线产品价格基本不变。
2010年8月11日,锐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强生公司赔偿因执行该垄断协议对锐邦公司低价竞标行为进行处罚而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1400余万元。
2012年5月18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为锐邦公司举证不足,不能认定构成反垄断法所规定的垄断协议,故判决驳回其诉请。
锐邦公司不服,于2012年5月28日提起上诉,上海市高院先后3次开庭审理。 2/3 首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尾页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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