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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中8项约定变霸王条款

时间:2013-11-27 11:09:03  来源:新京报   作者:卢漫
导读:近日,北京首个格式条款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针对快递领域的格式条款进行评审时,认定条款中有8项格式条款为霸王条款。

    “因节假日造成延误投递,快递公司不承担责任”、“无法投递或返还的投递物,60天后快递公司可自行处理”……近日,北京首个格式条款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针对快递领域的格式条款进行评审时,认定条款中有8项格式条款为霸王条款。

  据了解,评审委员会成立于2011年6月,由北京市工商局的专家、房山区工商分局合同科人员、消护人员、房山区法院法官及部分资深律师共同组成。

  近日,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针对快递业领域的部分涉嫌构成霸王条款的格式条款进行了评审。

  房山区工商分局副局长张景山介绍,目前房山区有100多家快递企业,该局在针对快递业的专项整治活动中,收集到了一部分该行业中普遍适用的一些格式条款,这些条款涉嫌构成霸王条款,因此将这些条款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此次被认定霸王条款的内容涉及开具发票、延误送货赔偿、货损赔偿、无法投递物处理等方面共计8项格式条款。

  北京市工商局合同监督管理处处长廉建设表示,当前,快递行业中存在一些侵害消费者或服务对象合法权利的情形,需要进行整治和规范。

  据了解,针对此次被认定为霸王条款的格式条款,工商管理部门将要求相关企业将这些条款删除或修改。

  ■ 格式条款及评审意见(部分)

  1货物损坏按市场价格算

  格式条款

  1、本公司对于由于物品运送的延误或遗失所造成的任何间接损失或其他附随损失不承担责任。

  2、本契约所称托寄物的价值,是指依托寄物本身物理性质所具备的价值。

  3、本契约所称损失,不包括其可能获得的收益、利润、实际用途、商业机会、商业价值等任何直接、间接损失。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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