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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断诉讼时效的合理措施近年来,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部分企业及个人客户面临资金周转困难,银行不良资产率呈现上升趋势,信用风险防控压力加大。如何通过合法、合理的催收措施中断诉讼时效,维护银行的合法债权,成为银行从业人员的必修课。下面,从实务经验出发,结合司法判例,系统分析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依据、常见催收措施及其操作要点,进行一些共同探讨,以期规避程序风险,维护我行合法债权的有效实现。 一、诉讼时效制度概述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超过诉讼时效,权利人将失去通过诉讼获得法院支持的权利。《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诉讼时效的分类 普通诉讼时效:适用于大多数民事权利,如合同债务、侵权损害赔偿等,一般为三年。 特殊诉讼时效:例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为四年。 最长诉讼时效:二十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适用于权利人不知道或不应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情况。 (三)诉讼时效的中断 根据《民法典》第九章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二、错误催收导致无法中断诉讼时效的案例分析 (一)银行方让债务人一次签收多份催收单,导致银行败诉。如:2022年3月20日,某银行让债务人签收了2份催收单,一份签收日期为2022年3月20日,另一份签收日期为2023年3月20日,银行于2024年1月起诉债务人,债务人答辩称2023年3月20日银行实际没来催收,2023年3月20日催收单是2022年3月20日银行人员要求债务人签署的,法院认为:银行一次催收,却让债务人签署两个日期的催收单,在第二个日期时未实质催收,属于对诉讼时效利益的抛弃,该案因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判决驳回银行诉讼请求。因此,在实际催收中要防止小失误带来大损失,小偷懒造成大麻烦。 (二)债务人下落不明,银行自存自扣款项催收,诉讼时效不能重新计算。如:2022年4月,李某对某农商行的15万元债务到期未偿还。截至2023年4月,李某一直下落不明,无法催收。2023年4月底,银行工作人员给李某还款账户存款100元,并通过系统扣收。2025年6月,银行发现李某返回住处,遂起诉。李某答辩称并未主动还款,其银行账户也没有存款,是银行工作人员给存钱并扣收的,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法院认为:银行自存自扣款项催收无效,诉讼时效不能中断并重新计算,法院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 (三)邮寄送达催收单,填写内容不明确,诉讼时效不能重新计算。如:2020年8月,李某对银行的50万贷款到期未还。银行多次催收未果,于2023年9月起诉李某。在法庭上,李某辩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银行提供了一份向李某催收的邮寄送达回执,回执的时间是2022年8月。因该邮寄送达回执没有写明“催收通知书”,也没有证明收件人是否收到的收件人签字的签收回执,且李某否认收到该催收通知。法院认为:该邮寄送达催收单填写内容不明确,且李某否认收到该催收通知,银行催收无效,诉讼时效不能重新计算,判决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 (四)超过保证期间后,保证人在催收单上盖章、签字,不视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主债务人在诉讼时效到期后,在催收通知书上盖章、签字,视为诉讼事项中断;但超过保证期间后,仅让保证人签收催收单不能产生保证期间中断的法律效力,即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有着本质区别。如:某建筑公司为某笔贷款提供担保,并约定保证期间为3年。在保证期间届满后,银行才对保证人发出催收通知书,保证人某建筑公司在催收单上盖章、签字。银行起诉借款人及其保证人某建筑公司,保证人某建筑公司答辩称在3年保证期间内银行未通知其履行担保责任,本案已超过保证期间。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依法行使权利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债权人请求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的除外。在本案中,银行并未与保证人重签保证合同或以其它方式成立新的保证合同,因此不视为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法院判决银行败诉。 三、中断诉讼时效的正确做法 (一)严格按诉讼时效、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催收。在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存续期间,向债务人、担保人分别发出并收回规范的《借款人催收通知书》、《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银行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视为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也可实际上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 (二)向债务人及保证人正确邮递送达催收通知书。要通过特快专递邮递送达,封面要写明“***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或***担保人履行担保还款责任通知书”,要写收件人全称、收件人地址写正确,要有邮递机构盖章及收件人收到该邮件的盖章、签字回执。要取得三份证据,即一是债权人留底的《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或《担保人履行担保还款责任通知书》;二是特快专递邮递的封面第二联,建议使用中国邮政快递;三是收件人收到该邮件的盖章、签字回执。有以上三份证据,即可证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可中断诉讼时效;同时,也可证明债权人已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 (三)正确的公告催收,可中断诉讼时效。债务人下落不明,可分三步进行公告催收,一是邮递送达催收通知书,二是从邮递机构得到“查无此人”字样的回执或者退信凭证,三是公告催收。公告催收要有贷款余额及利息,要有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比如:请**在某期限内偿还所欠某银行贷款,或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偿还所欠某银行贷款等字样,要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债务人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 (四)正确的银行扣款,可中断诉讼时效。银行在主债务人的基本帐户或主债务人的借款账户,在有效诉讼时效期间内,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银行有权从借款人账户上扣收欠款本息,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五)债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可中断诉讼时效。 (六)对超过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实现有效催收。对于超过保证期间的,一是要有保证人愿意继续履行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最好通过书面文字资料证明,并由保证人盖章、签字;二是要求保证人继续履行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一定要到达保证人或者有理由相信到达了保证人。因此,对于超过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催收通知书应包括: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借款期间、保证金额、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保证意愿等。银行在发出催收通知书时,要在催收通知书最后加上一条:“保证人愿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3年。但应注意的是:以上仅适用于保证期间届满的情形,保证期间未届满的,只需正常催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可。 (七)正确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可中断诉讼时效。如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可中断诉讼时效;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后,法院将《起诉状》副本、仲裁机构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或者将起诉、申请仲裁的事实告知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时效从送达或者告知之日起中断。另外,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申请强制执行,均可中断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旨在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银行从业人员在催收过程中,应注重程序的规范性和证据的完整性,以确保催收行为的法律效力。通过合理运用中断诉讼时效的措施,银行可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实现债权的合法、高效回收。
广发银行青岛分行 张海霞、刘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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