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式法庭创建】小法庭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法治报道新疆讯(通讯员 艾尔登碧丽格)2024年10月17日,新疆和硕县人民法院收到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循化县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诉被告新疆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要求判令被告新疆某矿业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循化县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所支付的保证金及利息合计370000元。此纠纷源自双方于2023年9月签订的《石英板材砂运输合同》,劳务公司依约支付了300,000元保证金后,却未接到矿业公司运输通知,导致长时间无法履行合同,蒙受重大经济损失。 调解结果 面对这起案件,鉴于矿业公司作为小微企业面临运营困难,法庭通过多次深入沟通,以诉前调解这一高效、便捷的方式,力求在不影响企业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平衡。经过不懈努力,矿业公司同意退还劳务公司保证金270000元,劳务公司自愿放弃利息,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法庭在化解过程中,充分体现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核心理念,通过高效、专业的调解,不仅有效维护了劳务公司合法权益,也为矿业公司争取到了宝贵的喘息空间,助力其继续稳步前行。和硕县人民法院以法治为引领,通过提升办案效率、强化精准服务,为企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法庭灵活应用诉前调解机制,高效、快速地化解了双方矛盾,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在调解过程中,法庭充分考虑纠纷双方实际情况和利益诉求,努力实现了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通过本案的成功调解,不仅解决了眼前的纠纷,更为企业长远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展现了法治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重要作用。今后,和硕县人民法院持续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深入了解企业法律需求,不断提供优质司法服务,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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