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绥化市北林区四方台镇永太村副书记被实名举报法治报道讯(石宝恒 顾宏达)2024年9月23日,我们接到黑龙江绥化市北林区四方台镇永太村村民曾宪国实名反映材料,曾宪国称该村副书记董德友长期违纪违法,致使该村村集体资产流失,给村集体及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据曾宪国反映称,董德友在永太村委会任职期间利用其权利,包庇纵容其大哥董德新长期侵占本村机动地16.8亩。自2005年耕种至今,2016年以后此地被董德新儿子董保忠旱田改水田耕种长达18年之久,没有向村集体缴纳任何费用,群众每次举报都被董德友以各种理由遮掩过去,上级部门搞清化收行动,此地块一直在董德友的隐瞒下没有如实申报。永泰村自2005年至20024年土地流转价格如下: 2005年至2008年 1500元每垧=6720.00元 2009年至2012年 4000元每晌=17920.00元 2013年至2015年 4500元每晌=15120.00元 2016年至2018年 7000元每晌=23520.00元 2019年到2024年 7800元每晌=52416.00元 综上,此地累计出租金额为:115696.00元,此事给永泰村村集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5696.00元。 反映人曾宪国反映,董德友在任职永泰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将原劳动村三块新炭林地发包给原四方台镇领导赵某某妻(李某珍)和原四方台镇派出所田某某妻(杨某华)。合同面积:劳动二队5垧,劳动三队3.12垧,劳动一队4.88垧,承包期200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总价值壹拾叁万元,后附合同一份。承包期间李、杨将其中劳二,劳三两块地合同面积8.12垧,实际面积9.8垧自201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转包给赵某臣、赵某喜两兄弟耕种。赵某臣现任永泰村支部书记,承包费为440000.00万元。后附合同一份。 此合同系永泰村村委会将原劳动村三块新炭林地发包给原四方台镇农业镇长赵某某妻(李某珍)和原四方台镇派出所田某某妻(杨某华)签订。 此合同系永泰村村委会将原劳动村三块新炭林地发包给原四方台镇农业镇长赵某某妻(李某珍)和原四方台镇派出所所长田某某妻(杨某华)后,由此二人转包给赵某臣、赵某喜的转包合同。 2012年初,李某珍、杨某华将此地块以440000.00元的承包价格,承包年限16年,转包给赵某臣、赵某喜耕种。经推算在此地不涨价的情况下于2014年转包20年价格最价应为600000.00元,其明显差价480000.00元。此行为违反了关于村集体资源发包的相关规定。这么大的发包差价行为,也给永太村造成480000.00元的集体经济损失。 永太村劳二、劳三两块地位于绥北路西,绥北路东鱼池0.8晌,共计实有面积10.6晌,发包土地经营权时,在没有公开召开村两委会及村民代表会,没有公开招标,没有向本村村民优先承包说明的情况下,承包期限:2028年到2047年,以120000.00元承包价格承包给至今都无法联系上的虚拟人郭贵富。鱼池0.8晌以每年承包费5000.00元价格,承包期2028年1月至2047年12月30日。后付合同两份,会议记录一份。 此合同系虚构人郭富贵与永泰村委会签订的虚假承包鱼塘合同。 此合同系虚构人郭富贵与永太村签订的五荒地承包合同。 当年董德友主持鱼池承包会议记录。 据反映人曾宪国反映,董德友利用手中权力为其两个姐夫许某发、赵某晨和大哥董某新违规办理低保。其大哥董某新强占村集体土地,董某新儿子种有十几晌水稻,家中有大型农机具,并且还有两个女儿,女儿家庭生活富裕。董某新根本不符合低保标准。 在国家三令五申禁止超期发包、续包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情况下, 董德友将原张某福承包地,在2027年后到期后低价续包给张某三年,即2028年1月至2030年12月末(此合同现在永太村委会备案)。 据曾宪国反映,外地开发商徐某春在国资委购买永太村小学校校舍(不包括小学操场土地),其总面积为东西90米,南北70米。合计面积6300平方米,合同约定建设陶粒砖厂。时至今日也未建设陶粒砖厂。该人在院内建设休闲娱乐设施,私自改变了土地使用性质。 永太村小学操场土地为永泰村集体所有,承包费应归村永太村村集体,至今永太村集体也没有收到该笔承包费。徐某春又将其购买场地多次扩容,具体情况如下: (一)向北扩90米乘以22米面积为1980平方米,该地为赵方才杨树林林地。 (二)向南扩东西90米乘南北34米面积为3060平方米。此地原永太村小学校田地。 (三)向东扩8米,南北126米,面积为1008平方米,此地为原小学东侧空闲地。是永太村集体住宅基地预留地。 (四)在学校东南角购买陈燕两处住宅范围为东西44米,南北58米,现徐景春将此地修建成观赏鱼池,并且扩建成44米×72米面积3168平方米。两处住宅面积实际为700平方米,在建面积3168平方米,实际超出面积2468平方米。 (五)原永太村小学南墙外原曾宪国杨树林地的杨树林砍伐后被董得友卖给徐某春。曾宪国承包期还有8年没到期,董德友以本村村民孙某发的名义代承包了此林带,据村民曾宪国讲:孙某发系徐某春用钱雇的一个托,给孙某发1000元,给当中跑腿的李某全500元。此林带东西700米,南北10米,徐某春只用了一段,剩下的卖给程某2000元用于栽树。该林带东向南扩建4米,向西扩建1.5米,(4+1.5)÷2×700面积为1925平方米,此1925平方米土地均属老百姓耕地。综上1至5点,徐某春除购买学校操场外又扩容面积如下:1980+3060+1008+3168+1988=11204平方米。行为人徐某春对超出的土地面积没有向永太村村委会缴纳过承包费。据董德友说永太村已经给徐某春出具了相关手续。 永太村村小学校用地2.2晌,发包期限约定到2021年返还永太村村集体,时至今日土地还在原承包人手内。董德友作为永太村责任人也没有收取承包费(据按市场价每晌7800.00元*6.6=51480.00元)。给永太村村集体造成经济损失51480.00元。 根据《黑政办发〔2004〕17号》第二条(五)关于机动地管理违反规定问题。机动地要严格控制在耕地总面积的5%之内,主要用于解决人地矛盾,超出的部分要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包到户。对机动地发包大多数农民满意的,维持原合同不变;大多数农民有意见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要进行复查,对确实存在问题的,要按相关规定修订完善承包合同。要切实加强机动地管理,机动地必须全部实行公开竞价发包,原则上一年一发包,承包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七)土地承包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对在土地承包中,少数乡(镇)村干部暗箱操作、偏亲向友、低价发包、中饱私囊等群众反映强烈的,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重点清查。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违法违纪的干部,要严肃处理,并将结果向群众公布。 由于个别村干部的违法违纪,造成村集体经济受到侵害、损失。给当地带来不安定隐患。对于此反映问题,我们将持续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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