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特辑丨遭遇假烟假酒高仿鞋还有病虫害水果…这些案件教你如何维权法治报道讯(曹军舰)消费者权利保护工作,与人民大众密切相关,涉及千家万户。“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特选取了部分典型案例进行发布,以期规范商家依法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利,营造良好放心的消费环境和营商环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案例一】网购收到病虫害水果,法院判商家惩罚性赔偿 网购冰糖橙接连吃出虫子,消费者将商家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商家补偿消费者损失。 【基本案情】 原告称其在被告旗下某网络旗舰店下单购买三斤冰糖橙,拿到冰糖橙当晚先后两次因质量问题咨询商家。原告剥开冰糖橙观察发现有虫蛀伴有酸腐气味,果实较干。原告称误食遭虫害的冰糖橙后,连续三天伴有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的症状。再次联系商家,商家表示该虫对人体无害,无法避免,仅作退款处理,原告对此不满,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均提交网络平台聊天记录,显示被告向原告销售的冰糖橙确实存在虫害现象,被告亦向原告发送红包赔付5元,并进行全额退款。 【裁判结果】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一、被告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鲁某200元;二、驳回原告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中,由于涉案冰糖橙的虫害通过外观无法直接发现,对原告称被告知情但未告知存在欺诈行为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原告所称的食用后有关症状未提交充足证据,对其主张的1000元惩罚性赔偿,法院不予支持。但综合考虑被告向原告销售的冰糖橙确实存在瑕疵,故本院酌定被告补偿原告200元以弥补原告的损失。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每个人的健康。法官温馨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提高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在网购时尤其要注意关注网购食品的质量问题,由于食品商品的特殊性,在收到货的第一时间要及时查看商品,并尽量保持商品原貌,若发现网购食品存在食品安全相关问题时,要注意留存证据并妥善保管,为后续维权提供证据支撑。 此外,电商商家要坚守诚信经营的底线,绷紧食品安全这条弦。在上架食品时保证食品的质量,坚决不售卖“问题食品”、“变质食品”,在售卖的食品出现问题时,不逃避、不推诿,积极解决问题,妥善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创建良好的网购环境承担起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案例二】卖假烟非法牟利?真“刑”!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以来,被告人孙某某先后购买不同品牌假冒伪劣卷烟,并多次销售给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李某某将从孙某某处购买的假冒伪劣卷烟在其所经营的五金百货超市通过零售的方式售出。后经公安部门线索排查,在李某某所经营的五金百货超市现场查获未销售的假冒卷烟。被告李某某也于2021年7月18日抓获。 【法院判决】 孙某某、李某某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人孙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在案扣押的物品由扣押机关(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依法予以处理。四、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生活中,类似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案例并不少见,是社会广为关注的焦点问题。烟草制品属于国家专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运输、存储、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广大消费者要提高警惕,购买烟草制品一定要检验真伪,前往具有烟草销售许可证的店铺购买。 近年来,为了攫取非法利益,个别商家制假售假,不但破坏了正常的卷烟市场秩序,而且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些不法商贩认为,卖假烟又不是卖毒品,抓住了顶多罚一点款,没什么大不了的,其实是误解。首先,假冒烟大多用劣质原料制成,并且掺有大量有毒、有害化学成分,在生产过程中采用硫磺熏烤的工艺,严重威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如果销售此种卷烟达到一定的数额,就会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另一方面,如果侵犯他人商标权和违反许可证制度,还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非法经营罪等。如果一个人的行为触犯多条刑法条文,将择一重罪被惩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三】品牌鞋岂能任性“高仿” 日常购物过程中,部分商家以“莆田产”“代工厂”“原单”等字眼来掩盖销售假冒商品的事实,该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权益,损害了注册商标持有者的利益,销售者更会面临刑事处罚。 【基本案情】 自2020年5月份起,被告人刘某在明知是假冒阿迪达斯、耐克注册商标的商品情况下,在一重点中学对面的鞋店予以销售。2022年3月23日,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从被告人刘某店内扣押耐克、阿迪达斯品牌运动鞋114双,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鉴别,被扣押的物品均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院判决】 刘某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刘某已退出的违法所得53153元依法予以追缴;在案扣押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法官说法】 购物过程中,人们总想买到质优价廉的商品,部分不法商家以此为切入点,使用“品牌折扣店”“大牌原单”“代工厂店”等为幌子,销售假冒商品。消费者支付对价,购买的却是假冒商品,注册商标是持有人合法权益被侵害,交易秩序被扰乱。销售假冒商品不仅面临对消费者的民事赔偿,还将会面临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更为严苛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商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一般在三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十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案例四】你喝的可能是假酒!买到假酒 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基本案情】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委托马某与公证处工作人员来到苏某经营的烟酒店,购买了“国窖 1573”白酒1瓶和啤酒4瓶,共支付 1010 元。购买的“国窖 1573”,酒瓶及外包装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正品白酒包装完全相同,但与正品白酒相比,却有多处不同。随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明书》,鉴定结果为:礼盒防伪标签、荧光防伪点等与公司生产工艺不符,箱、盒、瓶防伪标签信息溯源关联不符,即该酒并非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 【法院判决】 苏某销售侵犯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不能提供合法来源,构成侵犯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苏某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本院综合考虑涉诉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苏某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经营规模、经营时间、涉诉产品的价格以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为20000元。 【法官说法】 生活中,类似售卖假酒的案例并不少见。假酒对人的身体健康危害极大,在对公众健康形成威胁的同时,商家售卖假酒不仅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而且侵犯正品酒类的商标专用权。也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严重危害了食品安全。销售假酒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有可能面临更为严苛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商家售卖假酒不仅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而且侵犯正品酒类的商标专用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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