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南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明确对处置闲置土地成效突出的市县,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相应增加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处置不力的,相应予以扣减。《规定》将于11月1日起实施。
《规定》明确,闲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完成项目投资总额25%的;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等情形。
《规定》提出,对非因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满2年不动工开发的,市县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征缴土地闲置费: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照土地出让金的5%~20%征缴;以租赁、承包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当年租金、承包金的20%~50%征缴;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划拨价款的5%~20%征缴;没有划拨价款的,按照政府支付的划拨土地取得成本的5%~20%征缴。
对非因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满2年未开发的土地,政府将无偿收回。
对因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的,可根据不同情形分别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置换土地、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临时安排使用、协议有偿收回等多种处置方式。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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