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关帝镇政府、司法所、拱桥村人民调解委员成功调解一起12年前因农村集体承包地私自买卖引发的上访纠纷。刘某经村委会同意,自愿将其承包土地和山林一半的承包权转让给杨某,各自申请颁证确权。
2001年8月,经双方私自协商,村民刘某将自家唯一住房以及其承包的土地、山林一并折价“卖给”从外县迁入本村的杨某。随后,刘某跟随其女刘某某到三台生活,对此买卖协议多年未再提及。2013年3月,刘某及其女突然来到关帝司法所,要求杨某归还全部土地,并提出当年仅仅是将土地交给杨某使用,并未“买卖”。
关帝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通过电话向村干部了解情况后得知,杨某在与刘某签订“买卖”协议时,杨某也还未获得本村户籍。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第二款相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双方可能涉及违法买卖承包地的行为。由于历史原因,杨某现已系合法迁户到本村,纠纷双方又都是文化程度较低的农民。如果严格依法要求杨某退还所有土地、山林,由刘某向其补偿这些年的相关损失面临以下难题:一是杨某可能在本轮承包期内无地耕种,生活难以保障;二是杨某因多年耕种土地交纳的相关税费及损失难以计算;三是杨某坚持认为当时是刘某承诺将地卖给自己,才同意以高价买他家原本已破旧的房屋;四是刘某无法拿出足额的补偿款弥补杨某的损失。所以,严格依法纠错的处理方式可能导致双方的生活均陷入困境,引发其它社会问题,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纠纷。 1/2 1 2 下一页 尾页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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