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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政府原因多致土地闲置 需强化问责

时间:2012-10-18 13:31:00  来源:中广网  作者:胡健
导读:   国土资源部于2012年6月1日以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修订发布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以下简称5号令)本月1日起已正式施行。   修订后的办法再次明确闲置土地的定义,不仅是满一年未动工的,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

  国土资源部于2012年6月1日以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修订发布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以下简称5号令)本月1日起已正式施行。

  修订后的办法再次明确闲置土地的定义,不仅是满一年未动工的,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在昨天(7月2日)国土部的新闻通气会上,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表示,5号令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有三点,因政府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占了较大比例,需要妥善处置盘活利用等是其中之一。他说,5号令对因不可抗力和政府原因造成的动工开发延迟情形没有作出明确界定,实践中很难把握。

  王守智表示,闲置土地处置重在预防。这次修订进一步健全完善了相关制度,明确要求土地出让必须是“净地”出让,禁止“毛地”出让,避免因拆迁等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新修订的办法中规定,市、县政府供应的土地应当是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必需的基本条件。

  此外,办法还指出,不依法履行闲置土地监督检查职责,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记者 胡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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