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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也应“加名”

时间:2012-12-08 20:27:00  来源:法制网  作者:张维
导读:   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分配近年引发纠纷增多。由于土地价格猛涨,引发利益纷争,邻里亲朋甚至为此反目成仇。而其中,有一个特殊群体即离婚妇女最需要被关注。以“户”为基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配现

  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分配近年引发纠纷增多。由于土地价格猛涨,引发利益纷争,邻里亲朋甚至为此反目成仇。而其中,有一个特殊群体即离婚妇女最需要被关注。以“户”为基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配现状,使得农村离婚妇女的土地权益极易受到侵害。

  在“父权”、“夫权”观念影响严重的农村地区,妇女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其财产权利严重依附于父母兄长及丈夫公婆,得不到充分保障。在农村离婚妇女的土地权益问题上,表现得尤为明显。

  在注重妇女权益保护的今天,法律上已经有了许多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规定,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以“户”为基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配现状又使得农村离婚妇女的土地权益极易受到侵害。

  重庆市黔江区法院法官谢枭表示,在土地利益日渐膨胀、人多地少矛盾日渐突出、土地权利日渐物权化的今天,从制度上将土地利益明确到独立的个人将是解决土地问题的最好办法,但重新以个人名义分配土地的想法在期待和谐、稳定的当下,没有任何可行之处。值得一试的,是在现有制度体系下进行完善和改良。比如,规范土地承包合同的登记。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以家庭成员作为主体,登记在册的户主不仅仅是男性家庭成员,更应该将同作为家庭成员的妇女登记在内。这样,即使农村妇女离婚时没有处理、分割土地利益,男方也不能作为户主单独在土地流转或其他能获得收益的情况下,私自处分土地,村庄集体组织亦不能以妇女已离婚或户口已迁出为由收回本应由其享有的土地权益。这就好比城市里的房产证“加名”,如果只登记了男方的姓名,再增加登记女方的姓名。

  此外,还应该对侵害离婚妇女土地权益的村规民约进行清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有释明土地权益相关内容的义务。(记者 张维)

责任编辑:xin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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