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土地储备机构的规范管理,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的有关规定,去年底国土资源部发出通知公布了《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第一批)》,辽宁省有28家市县级单位的土地储备机构进入名录。进入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的基本条件是经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且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储备工作。 国土资源部将定期更新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并通过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对名录内的土地储备机构业务工作情况进行监测监管。名录内的土地储备机构,需将纳入储备土地、已供储备土地、储备资金收支、各类融资等相关信息上传,与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部门共享。 通知明确对未进入名录的机构其储备土地登记、土地使用证核发,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不予办理。 责任编辑:xin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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