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人非善意取得合同无效
同样做为本案被告,阿胡提出异议,他认为自己与阿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合理的房款,并已办理了过户手续,怎么可能不算数了呢?
对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按照离婚协议约定,阿江转让此套楼房的所有权是受到限制的,阿江私自买卖已经没有所有权的房屋,明显存在损害阿华和小甜合法权益的主观恶意。而阿胡与阿江早就认识,了解其婚姻情况,对于阿江准备出卖的房屋应当知道是属于阿江与阿华婚姻存续期间的,俩人离婚时对该房屋如何处置、该房屋的产权是否存在争议等基本信息,阿胡做为买受人应当谨慎了解和询问相关当事人,但是阿胡却与阿江及其现在的妻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导致没有房屋所有权的阿江私自处分了房屋。因此法院不支持阿胡所说自己是善意取得的意见。
法院按当初协议判完璧归赵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阿江与被告阿胡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阿江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房产及相关手续变更登记在婚生女小甜名下。为了便于案件的实际履行,阿胡与阿江共同承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义务。(通讯员 邱洪) 2/2 首页 上一页 1 2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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