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男女双方协议共同房产不得私自出售,之后男方却违约私自出售房屋,女方得知后将前夫及第三者一起诉上法庭,要求确认前夫与第三者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近日,新疆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物权确认纠纷案。
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处置房产
34岁的阿江与46岁的阿华原是一对夫妻,婚内两人育有一女小甜。2010年4月,阿江与阿华在哈密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载明:一、孩子由女方阿华抚养,男方阿江每月给孩子生活费陆百元整。二、位于哈密市某小区的住房一套归女方阿华所有,但暂不过户到女方名下。待孩子18周岁后,由女方与男方共同将此房屋过户到孩子名下。过户前此房若有买卖,必须经男女双方共同同意,买卖利益所得全部归孩子所有,由女方保管。
男方私自卖房引纠纷
2012年7月,阿江未经阿华同意,私自将该住房以3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阿胡。同年8月,阿胡办理了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此后阿华才得知该房产已被买卖交易,阿华认为阿江与阿胡交易该套房产的行为不合法,阿胡受让此房屋的行为并非善意取得,据此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阿江与阿胡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私自卖房不合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冻结了涉案房产,另查明阿江与阿胡在交易该套房产前已相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认为原告阿华与被告阿江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依照上述解释规定,现被告阿江违反约定,未经原告阿华同意私自转让楼房,其行为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1/2 1 2 下一页 尾页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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