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某一家三口乘座出租车致车祸,在赔偿问题上,有人支招让巴某起诉乘座车辆车主及出租车公司,有人则让巴某起诉对方肇事车主及其保险公司,还有人说可起诉乘座及肇事车辆驾驶员,巴某最终选择了前者。新疆和静县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巴某的合理诉求,判决被告和静县某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巴某经济损失11774.83元。
2011年9月26日20时50分,吴某驾驶新VW8XX号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省道206线18公里+600米路段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由库某驾驶的新M576XX号轿车相撞,造成新M576XX号轿车内乘坐人巴某、俄某、才某一家三口受伤,其中前座的丈夫巴某伤势较重,后座位的妻子俄某、女儿才某没有大碍。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吴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库某负次要责任,乘坐人巴某、俄某、才某无责任。巴某在和静县医院住院,2011年9月26日至10月7日出院,共11天,诊断为双侧前颅窝底骨折,医嘱建议休息1个月,支出医疗费3299.83元。
巴某出院后不久便与俄某、才某共同将阿某及和静某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和阿某赔偿原告损失13165.83元,其中支出医疗费3299.83元、误工费8200元、护理费1166元、营养费250元、伙食补助费250元。
被告某出租车公司反驳说:某出租车公司是新M576XX号车的挂靠单位,阿某是该车实际车主,原告乘坐该车与吴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应当先起诉吴某车辆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及其乘坐车辆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双方赔偿不足时某出租车公司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阿某反驳说:原告应当先要求吴某车辆的交强险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赔偿不足或拒绝赔偿时阿某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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