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到2015年基本建立起覆盖全省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切实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6月28日,吉林省新农合大病保险正式启动。省卫生厅厅长隋殿军出席启动仪式并作重要讲话,省卫生厅副巡视员刘中正与中国人保财险吉林省分公司、中国人寿吉林省分公司签订了“吉林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大病保险合同”。
2013年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确定为每人50元。随着保障水平的提高,筹资标准可适当提高。资金来源从新农合基金结余部分划出一定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新农合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2013年的大病保险资金,先从2013年新增的农村居民补助资金中人均提取40元,再从结余中提取农村居民人均10元,统一用于购买大病保险,并实行省级统筹。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吉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并根据合同约定,新农合参合农民患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时,大病保险在新农合报销后,对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再补偿。当农村居民参合人员住院合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年累计超过5000元的,以个人自付总额超过5000元为补偿基数(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补偿基数累计计算)。报销比例分段递增,补偿基数以上0-1万元(含1万元)报销50%;1-5万元(含5万元)区间每增加1万元,报销比例提高1%;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65%;10万元以上报销80%。报销额度不封顶。保障水平将逐年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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