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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时间:2013-07-29 19:36:24  来源:大河报  作者:佚名
导读:记者从河南省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了解到,明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有所调整,合规合理自费项目纳入报销范围,新政策将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缴费时间从今年8月1日至11月30日。

   记者从河南省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了解到,明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有所调整,合规合理自费项目纳入报销范围,新政策将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缴费时间从今年8月1日至11月30日。

  变化一:投保后城镇居民医保享受“双保险”

  新标准:2014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调整为:

  各类学校学生、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及被征地农民每人每年缴费40元;

  18周岁以上成年人每人每年缴费150元;

  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年缴费90元;

  低保和重残人员每人每年财政补助缴费标准保持不变,个人不缴费。

  全体参保人员可同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

  解读:“往年,洛阳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是参保人员自愿选择参加的,但每年都有21%左右的参保人员只选择参加基本医保,不参加大病保险。”社保局工作人员介绍,大病发生率为0.33%,仅2012年城市区就有427名参保人员由于没有参加大病保险,在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仍然比较高,没有享受到医疗费的“二次报销”待遇。

  新政策的实施,使参保人员在2014年度享有基本医保的同时也享有大病保险,“双保险”能够减轻重特大疾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的负担。

  变化二:新生婴儿缴费当天即可享受医保

  举措:从明年1月1日开始,新出生的婴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缴费当日起可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至当年年底,“参保缴费时正在住院的,当次住院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也纳入报销范围。”社保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解读:有些新生儿刚一出生就住院治疗,但申报户口需要一段时间,参保时间相对滞后,新政策的实施,意味着参保的新生儿当天参保,当天就可享受医保待遇,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城镇居民医保的保障作用。

  变化三:多层次的医保体系将减轻参保居民负担

  举措:“为提高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在不增加个人缴费的基础上,将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保与大病保险的个人缴费合并,并将从城镇居民医保年度筹集基金中提取6%的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社保局工作人员说。

  他进一步解释大病保险待遇的新变化,参保居民单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属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部分,在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后,其个人负担部分超过8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对超出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二次报销”;参保居民一个医保年度内多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及“二次报销”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含合规、合理的自费部分)超过2.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对超过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再次报销”,大病保险资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16万元。

  “除此之外,合理合规的自费项目纳入报销范围。”该工作人员指出,合理、合规的自费部分包括:临床对症治疗,直接用于患者基本治疗必需的药品费用和诊疗项目费用,以及急救、抢救期间必需的药品费用和诊疗项目费用。

  解读:城镇居民几乎都有基本医疗保险保障,但有时一些大病重病的医疗费用会远远超出最高支付限额。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新政策的实施,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政策共同构筑了洛阳市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实现了“保基本”与“保重点”的有机统一,减轻参保居民的医疗费负担的同时也化解了重特大疾病的风险。

  此外,非基本治疗必需的诊疗项目费用和药品费用不列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范围,而是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以及洛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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