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桐庐县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正式实施。与2007年实施的老政策相比,此次正式实施的新生育保险政策主要呈现四大变化。
改变生育保险补偿方式。女职工在我县基本医疗定点医院生育的,按职工医保规定结算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外地生育的,其在生育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由个人全额支付后,到统筹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
对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支付生育医疗补贴费。其中,生育医疗补贴费最高补贴额为:剖宫产2000元、助娩产1500元、正常产(含顺产、流产、引产)1000元。
增发计划生育手术津贴。对职工按规定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在国家统—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内享受计划生育手术津贴(即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工资),按计划生育手术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明确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待遇。(乐乐)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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