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金融时报报道,为加强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管理,促进农业保险业务平稳健康发展,中国保监会4月15日专门下发通知称,保险公司制定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应按照“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侵害农户合法权益,不得损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与此同时,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根据当地农业发展实际和当地农业风险特点,开发产量保险、价格保险、指数保险等创新型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积极开展试点,为农户提供保额适度、保障范围更广、满足农户不同层次需求的保险产品。
上述通知称,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应当在充分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农业、林业、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保险公司应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逐一报备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保险公司向保监会申请备案的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保险责任原则上应覆盖保险标的所在区域内的主要风险,保险金额应充分考虑参保农户的风险保障需求并与公司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此外,保险费率应以固定数值形式加以规定,不得以区间形式出现,保险费率可依据保险标的的管理水平、风险分布、历年赔付情况等因素合理设置费率调整系数。起赔点、免赔额(率)等条款要素的设定应科学合理,避免产生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
“保险公司开发的农业保险条款,上述通知要求条款中不得有封顶赔付、平均赔付等损害农户合法权益的内容。在农业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当事人不得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发生变化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农业保险合同,而且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公司不得主张对受损的保险标的残余价值的权利。”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称,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农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对已报备的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全面清理。存在不符情形的,须在2013年6月1日前完成修订并重新报备。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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