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自2012年12月起,失业保险基金能保证支付24个月以上失业保险待遇的县(市、区),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分别下调50%,市本级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失业保险费费率分别下调50%。 失业保险费费率调整后,参保企业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降至1%,个人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降至0.5%。此次失业保险费费率下调时间,直至国家修订《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为止。据了解,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后,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且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此次下调失业保险费费率,惠及济宁市本级和其它能够保证支付24个月以上失业保险待遇的县市区参保企业及职工。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后,济宁市本级参保单位预计减征失业保险费约4000万元,极大地减轻了参保单位和职工的缴费负担,也有利于稳定就业岗位。(记者 贾凌煜 通讯员 朱大鹏) 责任编辑:xin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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