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康牧化工有限公司、内蒙古爱牧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下称“康牧化工”“爱牧保健品”)之间的蒙脱石采购纠纷,在农牧行业引发讨论。纠纷自2024年延续至今,围绕质量认定、货款扣减、履约保证金处置以及合同是否已经解除等问题,双方各执一词。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引事实与观点,均来自双方公开陈述及其向对方出具的书面材料,不代表对任何一方主张的认可;相关权利义务的最终界定,应以合同约定和司法机关认定为准。
合作缘起:招标、中标与首批供货
2024年4月,双胞胎集团就蒙脱石采购公开招标,约定采购量不低于25000吨,并对产品纯度、吸附率、重金属含量等设置指标要求。招标文件同时载明,中标企业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合同履行完毕或双方协商解约后无息全额返还。
康牧化工、爱牧保健品分别中标,各自与双胞胎集团签订《蒙脱石采购合同》,采购单价为909元/吨。此后数月,两家企业按订单分批供货,累计数千吨。供应商提供的采购系统记录显示,2024年5月至10月,两家企业的到货批次均完成入库检验,记录标注为合格,货物签收入库并投入生产。供应商据此认为,前期供货已通过验收。
分歧出现:入库数月后的质量判定与扣款
2024年12月,双胞胎集团向两家供应商出具扣款商函,称经内部实验室抽检,相关批次存在水分超标、纯度不足、重金属指标不达标等问题,抽检合格率仅为15%,已构成质量违约。商函所附明细显示,双胞胎集团对康牧化工扣款297514.9元,对爱牧保健品扣款数万元,涉及数十个批次,核算方式分为“含量差额扣款”和“重金属超标扣款”两类。
商函同时设定了确认期限:供应商须在24小时内盖章回传,逾期未回传视同认可扣款;未盖章的,暂停支付全部货款。两家供应商均未认可检测结果与扣款金额,认为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分歧由此公开化。
对于这批扣款,双胞胎集团此后在律师函中的表述是“依约合法履职”;供应商则认为,货物入库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数月后,采购方再以单方检测结论否定此前的验收结果,缺乏合同与事实基础。
争议焦点:复检申请、解约效力与保证金处置
供应商称,双方合同约定,对产品质量存在分歧时,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复检。纠纷发生后,两家供应商多次以书面及口头方式提出复检申请,均未获同意。供应商认为,在缺少第三方检测的情况下,单方检测结论不足以作为扣款依据。
合同的解除过程同样存在分歧。2025年1月25日,双胞胎集团出具《合同取消商函》,提出解除剩余5600吨供货合同。供应商称,双方经协商后其已盖章回传确认;双胞胎集团其后以该商函未加盖公司公章为由,认为解约不成立,要求继续履行。
2025年3月,双胞胎集团又要求两家供应商寄送样品、恢复供货,在收到样品后宣布终止合同,并扣收两家企业合计30万元履约保证金。供应商称,数月之内履约要求数次变化,是其主张对方违反诚信原则的主要依据。
双方主张:一边称依约履职,一边称缺乏依据
2026年6月,双胞胎集团委托江西精亦金律师事务所向两家供应商出具律师函。函件称,供应商大批量供货不合格,已构成根本违约,扣款及没收保证金系依约履职;供应商通过网络、媒体散布不实言论、歪曲合作事实,涉嫌侵害名誉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如相关行为继续,将提起民事诉讼、向行政部门举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供应商则坚持三点主张:其一,货物经入库验收并投入使用数月,采购方事后单方判定不合格,已超出质量异议的合理期限,依《民法典》相关规定应推定交付时质量合格;其二,商函中“逾期未回传视同认可”的安排系采购方单方拟定,不合理地减轻自身举证责任、加重供应商负担,属于其主张的无效格式条款;其三,在缺少有效违约事实与实际损失证据的情况下扣收30万元保证金,缺乏合同与法律依据。供应商同时表示,其对外陈述均基于书面材料,不构成造谣或商业诋毁。
需要说明的是,质量是否合格、格式条款是否无效、保证金能否扣收,目前均属各方主张。格式条款的效力、质量异议期限是否届满、损失如何认定,以及供应商所称复检申请是否提出、采购方如何回应,通常需结合合同文本、验收记录、检测程序和交易习惯综合判断,最终由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认定。
待解的问题:验收时点、举证责任与救济渠道
这起纠纷受到关注,在于它集中呈现了大宗原料采购中的几个常见难题。
一是验收与复检如何衔接。入库验收合格,是否意味着质量异议窗口关闭;合同约定复检机制的情况下,采购方拒绝或拖延复检,会对扣款依据产生何种影响——这些问题在实务中并无统一答案,取决于合同条款与具体证据。
二是单方检测的证明力。采购方内部实验室的结论,通常需在取样、封样、检测方法、留样复检等环节符合程序要求,才能在争议中形成较强证明力;供应商对检测过程提出异议时,引入第三方复检往往是成本较低的解决方式。
三是格式条款的边界。以“逾期视为认可”方式设定确认期限,本身并不当然无效;但如果同时伴随暂停付款等安排,是否构成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需结合双方交易地位与合同整体判断。
四是对外表达的尺度。企业就合同争议公开发声属于正当权利,但陈述若超出已有证据范围、对他人作出贬损性评价,则可能触及名誉权与不正当竞争的边界。保留证据、控制表述,对双方同样重要。
有法律界人士分析认为,商事争议最终仍要回到合同文本与证据本身;公开表态可以争取理解,但难以替代检测、协商与司法程序。
截至目前,双方在货款结算、保证金返还及质量责任认定上仍未达成一致,纠纷将走向协商、仲裁还是诉讼,尚待观察。对农牧行业而言,这起纠纷的提醒或许是:招标文件与合同中的验收标准、复检程序、异议期限、保证金处置条件,宜约定得足够具体;争议发生时,先走完合同约定的核实程序,再作单方处置,往往比事后各执一词更有助于问题解决。(文/炳岳)
声明:本文依据双方公开陈述及其提供的书面材料整理,仅用于行业观察与信息交流,不代表对任何一方主张的认可,亦不构成法律意见;涉及争议的事实认定,以有权机关结论为准。 责任编辑: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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