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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行为涉刑案 民事起诉遭驳回

时间:2026-04-16 09:52:08  来源:法治瞭望  作者:黎丹凤
导读:在民间借贷纠纷的司法实务中,当借款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时,民事审判的受理范围与裁判规则该如何界定?近期,新疆泽普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清晰展现了法律适用的逻辑与边界。

  法治瞭望(通讯员 黎丹凤)在民间借贷纠纷的司法实务中,当借款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时,民事审判的受理范围与裁判规则该如何界定?近期,新疆泽普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清晰展现了法律适用的逻辑与边界。

  【基本案情】

  原告靳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被告杨某。原告靳某主张:2014年被告因项目资金周转向其借款19700元,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并按同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被告杨某辩称:案涉款项实际上是原告委托其办理的“投资放款”,自身仅为中间人,且对方以“投资放款”名义实施的吸收公众资金行为已被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相关借款人顾某华、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某新已因该案被判处有期徒刑。

  【法院裁判】

  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需满足“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这一条件。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该案中,原告主张的“借款资金”实际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生效的刑事判决已对案涉款项的性质、流向及责任归属作出认定,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存在牵连,且刑事裁判已对相关主体的责任进行了处理。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靳某的起诉。

  【法官提示】

  民间借贷需谨慎,若对方以“高息投资”“项目周转”等名义借款,且涉及复杂资金流转、多层中间环节,应警惕是否涉嫌非法金融活动,一旦涉刑,民事维权需结合刑事程序推进,避免因程序选择不当导致权益受损。

责任编辑:王生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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