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

人员查询法 视 频

    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治综报

【以案释法】挣快钱 吃大亏 一不小心就获刑

时间:2025-01-21 15:10:51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黄卉
导读:只需要动动手、刷刷脸,帮人转转账、取取钱,便能得到高额“报酬”,还有这样既能“助人为乐”,又能快速“发家致富”的好事?

  法治报道讯(通讯员 黄卉)只需要动动手、刷刷脸,帮人转转账、取取钱,便能得到高额“报酬”,还有这样既能“助人为乐”,又能快速“发家致富”的好事?今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认识电信诈骗的“左膀右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案情简介】2023年6月15日,被告人李某以办理贷款包装银行流水为由,前往上家指定地点与接头人员会面,其在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其本人身份证、两张银行卡、手机、关联密码等支付结算工具提供给接头人员,并提供刷脸验证服务,另协助接头人员以其名义再办理了两张银行卡,被告人李某在接到银行反诈提醒电话后谎称正在进行二手车交易。当日,被告人李某银行卡累计进账47万余元,涉及电信诈骗案件6起,涉案资金共计18万余元,李某从中非法获利13077元。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系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自愿提供银行卡、身份证、手机解锁密码、支付密码等支付结算工具,并提供刷脸验证,个人从中非法获利13077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结合被告人王某的认罪态度、犯罪事实、情节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法条链接】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说法】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层出不穷,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务必提高防骗意识,做到谨慎交易,不要轻易转账或者汇款。同时,不要为获取所谓的“好处费”“高额佣金”,将自己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账户出卖或出租给他人使用,否则可能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成为帮凶,走向犯罪,最终获刑。

责任编辑:曹军舰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22754号
京ICP备10039517号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7124号
监督电话:010-57027107   57027127
总编邮箱:zgfzzb@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