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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承揽费 闹上法庭 微信聊天记录成 关键性证据

时间:2024-11-29 15:43:43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
导读:如今微信已经成为人与人之间常用的沟通工具之一,而微信聊天在诉讼证据中的分量也越来越重,那么什么样的微信聊天记录才能成为有效证据呢?随便截几张图就能当呈堂证供吗?

  法治报道新疆讯 如今微信已经成为人与人之间常用的沟通工具之一,而微信聊天在诉讼证据中的分量也越来越重,那么什么样的微信聊天记录才能成为有效证据呢?随便截几张图就能当呈堂证供吗?

  【简要案情】2023年,新疆泽普县某有限公司承包了泽普某小区装修工程,为按期完成工程,将铝合金门窗制作工作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给泽普县某制作中心,并通过微信向泽普县某制作中心传达了相关制作要求,泽普县某制作中心按期完成相应工作后,将自制的安装图纸及费用清单通过微信发给泽普县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双方未进行书面结算。2024年1月,双方以微信方式进行沟通后,泽普县某有限公司承诺2024年年前装修工程完工后,通过微信将费用支付给泽普县某制作中心,但经泽普县某制作中心多次催要未果后,遂将其诉至泽普县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履行。该案中,原告泽普县某制作中心与被告经泽普县某有限公司口头协商,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完成被告承接房屋装修项目中的铝合金门窗制作工作,被告是定制人,原告是承揽人,原告负有按约完成相应工作的义务,被告负有向原告支付承揽费的义务,双方之间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根据审理查明,原告完成房屋装修项目中制作铝合金门窗的工作,经原告结算,其完成部分的承揽费通过微信的方式向被告发送了清单,被告对此并未提出异议,并称等完成全部装修后向原告付款,视为对款项金额的认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承揽费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现实生活中,微信作为当下最为常用的通讯工具,其聊天记录也时常被作为电子证据提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微博、电子邮件、电子支付记录等,均属于电子证据;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因此,我们在主张权利时不仅要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同时要提供完整的原始载体,并且还要证明对方当事人是该微信号的使用者,否则可能导致证据不被采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责任编辑:曹军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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