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喀什讯(通讯员 隆小翠 热依汗古力·于苏普)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赡养父母不仅是德之根本,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然后在现实生活中,仍有少数老人因无人赡养与子女对簿公堂。近日,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伯什克然木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使老人的晚年生活得到了保障。
基本案情
阿某年轻时,经常因琐事与妻儿产生矛盾,导致与妻儿在近十年的时间里一直存在隔阂,纷争不断,无奈的妻子只能将两个孩子带回娘家居住。分居期间,阿某卖掉了两人婚房用于日常挥霍,自己借宿在姐姐家,对妻儿则不管不问。如今,阿某已年逾六旬,患有脑梗,心衰,高血压,尿蛋白等多种疾病,且居无定所,需要人照顾。这时的阿某想起有妻儿可以依靠,便要求妻儿将其接回家中照顾赡养。因阿某早年对家庭不管不顾、且双方隔阂较深,妻儿拒绝将其接回家中,多次沟通无果后,阿某向法院提交了诉状,将妻儿告上法庭。
调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中阿某有错在先,如果机械办案、就案办案,无疑会给即将破裂的家庭关系再添新伤,只能循循善诱,以合适的方式修复亲情、消除家庭成员之间的隔阂。在具体审理时,承办法官充分发挥多元调解优势,积极调动村委会的力量,与村委会干部一同劝解阿某及其妻儿,对阿某不承担家庭责任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对其妻儿不愿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进行释法明理,劝告阿某在今后生活中应多体谅、关心妻儿,主动承担家庭责任,终于理清了阿某与妻儿的“家务账”,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阿某的妻儿同意将阿某接回家中照顾,让阿某“老有所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责任编辑:曹军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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