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新疆讯(通讯员 艾力江·图尔荪)近日,新疆伽师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同诈骗罪案件,被告人米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基本案情】
被告人米某于2021年8月至2022年4月期间,以诈骗为目的,在被害人经营的租赁部与被害人签订建筑材料租赁合同,合同签订之后被告人米某向被害人支付5000元押金后,先后共39次从被害人租赁部拉走扣件、架子管、顶丝并倒卖给他人,其获利23万余元且挥霍一空。被告人米某欠被害人租金403961元中,立案前退还租金50000元。经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上认定,涉案财物价值为827301元。被告人米某诈骗金额为777301元,破案后被害人3000元损失已被追回,剩余的774301元损失未追回。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米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量刑时,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鉴于被告人合同诈骗的数额、次数、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方面,依法予以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法官说法】
合同诈骗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受害者和社会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广大群众,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认真审查承租人的身份和信誉情况,确保租赁物的安全和合法性。同时,在交易过程中应当保持警惕,避免被骗子利用。如果发现有合同诈骗的行为,应当及时报警并协助调查。 责任编辑:曹军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