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

人员查询法 视 频

    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治综报

遛狗不牵绳发生意外 谁来承担责任

时间:2024-05-31 10:30:23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张一木 刘玲
导读:2023年8月某日凌晨,张某在小区内遛狗,未使用牵引绳,雷某骑电动车从外面进入小区,由于速度过快撞死了张某的狗。张某当即报警,经民警调解,雷某表示愿意赔偿,但双方因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后张某将雷某诉至喀什市人民法院。

  法治报道讯(通讯员 张一木 刘玲)2023年8月某日凌晨,张某在小区内遛狗,未使用牵引绳,雷某骑电动车从外面进入小区,由于速度过快撞死了张某的狗。张某当即报警,经民警调解,雷某表示愿意赔偿,但双方因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后张某将雷某诉至喀什市人民法院。

  喀什市人民法院办案法官经审理认为,张某做为狗的主人,未按规定给狗佩戴牵引绳,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而雷某在驾驶电动车过程中车速过快,未能及时避让小狗,对事故负有一定责任。为妥善的化解纠纷,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雷某向张某支付一定的赔偿金,以弥补其因事故而遭受的损失,同时张某也表示自己在遛狗时应佩戴牵引绳,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对宠物狗的管理。

  法官提示:广大市民朋友在遛狗时务必为宠物狗佩戴牵引绳,确保宠物狗和他人的安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案中张某未对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雷某在小区内驾骑电动车车速过快,因此双方都负有一定责任。法官也提醒各位市民朋友,在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驶时,要注意观察路况,及时避让行人和动物,共同营造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22754号
京ICP备10039517号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7124号
监督电话:010-57027107   57027127
总编邮箱:zgfzzb@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