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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硕县法院:牵好养犬“文明绳” 文明养宠不掉链

时间:2024-05-29 10:43:40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赛琴高娃 史光耀
导读:近日,新疆和硕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邻居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因孙某没有给狗栓绳,导致狗跑出院子,咬伤了邻居王某,所幸王某及时就医,伤势不重,事后双方对赔偿事宜商议未果故诉至法院。

  法治报道讯(通讯员 赛琴高娃 史光耀)近日,新疆和硕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邻居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因孙某没有给狗栓绳,导致狗跑出院子,咬伤了邻居王某,所幸王某及时就医,伤势不重,事后双方对赔偿事宜商议未果故诉至法院。

  速裁团队法官收到该案件后,认为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第一时间与双方进行沟通,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向孙某释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相关法律规定,孙某也表示认识到不牵绳的严重性,表示今后会文明养犬,并且积极愿意配合赔偿原告的损失,最终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并当场履行,此次纠纷圆满化解在诉前。

  文明养犬对营造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建设文明城市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和硕县人民法院聚焦民生领域每一件小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法官提示:饲养动物具有一定的危险性,饲养犬只应依法依,在农村地区,很多人习惯放养散养狗,安全隐患较大,文明养犬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社会公共安全的负责。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时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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