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讯(通讯员 隆小翠 韩雪华)“我等下借用你的卡周转5万元钱,给你300好处费。”
“反正你的银行卡暂时也不用,给你500元,我先用着,你要用的时候我再还给你。”
在日常生活中,你有没有遇到上述的情况呢?这种不费吹灰之力就能拿钱的“好事”,实际上,有可能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甚至一些受害者“财迷心窍”后还拉着家人、朋友一起实施犯罪,真是害人又害己。
近日,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父子俩共同实施的帮信罪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15日,李建(化名)购买网络虚拟货币时,微信昵称为“白开水”且自称“李总”的人添加其微信,以“每次资金流转成功便可从中获取3%的好处费”的承诺引诱他使用名下银行账户帮助流转网络赌博资金。世上竟然有如此轻松的赚钱方法?李建爽快地答应了“李总”的要求。
2022年3月期间,李建向“李总”提供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资金流转并从中获利。不久后,李建个人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眼见“财路”将被斩断,李建便伙同其子李小刚(化名)以“个人资金周转”为由,先后借用17人的21个银行账户,继续帮助上家“李总”流转网络赌博资金1242991.93元,从中非法获利37035.35 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建、李小刚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全部违法犯罪所得。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李建、李小刚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建、李小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支付结算金额高达1242991.93元,违法所得37035.3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被告人李建、李小刚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判处李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李小刚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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