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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95后男子屡次在同村行窃 销赃获利一千余元

时间:2024-05-13 14:25:46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周毓丽
导读:金钱是靠双手奋斗得来的,有人却动了不劳而获的歪脑筋,偷偷伸出“第三只手”。近日,新疆英吉沙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安某年仅29岁,却屡次通过盗窃销赃获利,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法治报道讯(通讯员 周毓丽)金钱是靠双手奋斗得来的,有人却动了不劳而获的歪脑筋,偷偷伸出“第三只手”。近日,新疆英吉沙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安某年仅29岁,却屡次通过盗窃销赃获利,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案情回顾

  2024年新年伊始,年纪轻轻的安某无所事事,整日游手好闲,作为年轻人,不想着找个正经工作,只想通过走捷径发大财。某天夜里,安某翻墙潜入同村艾某家的后院,盗窃16只鸽子后,逃离现场,第二天将偷来的鸽子卖给同村的托某,获利200余元。几天过去,见事情没有败露,安某胆大起来。1月10日晚,安某又驾驶三轮车来到同村达某家附近,顺着葡萄架翻入院内,见家中无人,将达某家屋檐下的164公斤小麦从后门搬运到自己的三轮车上后溜之大吉,后销赃获利410元。1月16日,安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再次潜入达某家偷走163公斤小麦,销赃获利408元。

  几次得手后,安某不仅没有收手,反而将盗窃当做自己的“一技之长”,多次在同村行窃,2024年1月至2月前后6次潜入5名群众家中总共盗取40只鸽子、537公斤小麦,价值共计人民币1829元。

  法院审理

  英吉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并销赃获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安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

  盗窃绝不是发家致富的“捷径”。本案中被告人安某盗取的鸽子、小麦等物品,虽然不是贵重物品,涉案金额也较小,但其行为属于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盗窃就是盗窃,犯罪的性质不会因为被盗窃物品的价值大小而改变。幸福生活要靠自己的诚实劳动来获得,走捷径终将不会有想要的结果,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时侥幸终受惩罚,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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