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讯(通讯员 艾克拜尔)在建设工程活动中,施工者在承包工程时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和维权意识,订立合同有时容易存在瑕疵,出现这种情形,施工者能否向合同相对方主张自己合法权益呢?
【基本案情】2023年2月,努某与庞某签订一份装修承包合同,约定努某自2023年2月23日至2023年3月10日期间在庞某承包的新疆泽普县某工地为其安装108套电梯口门套,每一套价格为70元,合计劳务费为7560元。完工后庞某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后努某多次向其催要劳务费,可庞某以各种理由一直未向其支付劳务费,为此努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庭审中原告提出了自己的诉讼请求,并且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对此进行了答辩。由于双方就电梯口安装标准事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依法维护施工者合法权益,体现能动司法的理念,法官决定通过庭外调查等方式了解案情,为案件调解奠定基础。庭审结束后,法官了解该工地上其他务工人员完成电梯门套的完工标准,并积极联系原被告耐心地引导,组织调解。经过法官主持调解,被告鉴于原告完成的工程存在瑕疵,愿意支付原告劳务费4000元,原告也同意该调解方案,双方之间的纠纷和谐解决。
【法官提醒】在建设工程中,签订劳务承包协议时,往往存在对于劳务完成事项、劳务完成质量、劳务完成单价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很难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主张自己全部劳务费,因此法官提醒相关人员在签订合同时要详细约定完工标准、竣工验收程序,结算标准等事宜,并且在完工以后要求对方出具结算单,或通过邀请第三者见证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以备后续出现劳务费等纠纷时,能够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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