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淮海经济区办事处讯(袁文强 通讯员 李洁 刘影 张敏) “小孙,你年龄也不大,听姐一句劝,你这个事不大,钱数也不多,而且物业已经承诺会把空调外机挪走,咱们物业和业主抬头不见低头见 我觉得没必要闹到法庭去,你觉得呢?”
近年来,因物业纠纷引发矛盾,导致业主、物业对簿公堂案件屡见不鲜,看似“小物业”,却关乎“大民生”。近日,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一起法院引调物业纠纷案件。云龙区司法局做好物业纠纷源头治理与调处化解工作,节约司法资源,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实现矛盾不扩大、纠纷不增加,得到了物业公司和业主的双重认可。
本案申请人为某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2017年某开发有限公司与该物业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为本案涉及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申请人孙某为该小区3期31号楼1单元304室的业主,自2019年4月至今共拖欠物业服务费14849.9元整。多次协商未果,特申请调解。
经调解员调查了解,孙某不愿意缴纳物业费是因为自2019年上房时业主家304室阳台南面就放置了一台空调外机,不仅挡着业主家的采光,而且还有噪音,期间孙某一直与物业公司联系解决,至今未解决,物业不作为,所以孙某不愿意缴纳物业费。在询问过程中物业经理梁某表示,孙某家住在3楼,一楼二楼都是商户,空调都是商户的,有的就放在自家门前,有的就放在二楼楼顶,每家每户都是这样放的,空调很矮,不影响采光,而且业主家南阳台那台空调外机商户从来没有用过,因为主机铜管都是绣的,也不存在噪音的问题,这些理由和交物业费没有关系。他们业主得到的服务和别的业主是一样的,不管是绿化、小区的卫生整洁,我们的公共设施的维护、保养,接受服务就应该交物业费。
调解员积极寻找解决纠纷的平衡点和切入点,与物业公司进行了详细沟通,建议物业与商户协商把空调外机移走,这样业主就没有不缴纳物业费的理由了,从而有效的解决矛盾纠纷。调解现场,物业经理梁某与商户和上级领导商讨,最终决定次日由物业公司出钱把空调外机挪走。这时业主孙某又表态交物业费可以,他只交空调挪走之后的物业费,挪走之前他不交。物业经理梁某很无奈表示,业主上房就接受了服务就该交物业费,拖欠了这么多年孙某不仅要交物业费同时也主张孙某支付逾期违约金。
双方僵持不下,调解员劝说双方冷静处理,随即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对孙某说:“小孙,你年龄也不大,听姐一句劝,听人劝吃饱饭,你这个事不大,钱数也不多,而且物业已经承诺会把空调外机挪走,咱们物业和业主抬头不见低头见 我觉得没必要闹到法庭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应该积极履行物业费缴纳义务。对于你提到的只交挪走后的物业费法院也不一定会支持的,到时候打官司费时费力还费钱,不如就在调解阶段就把这个事给解决了,你觉得我说的对就考虑一下……”孙某思虑后表示非常认同调解员的话,自己会交纳物业费,但是作为补偿,缴纳的费用要再降一点。最后调解员又与物业公司劝说,建议给予该户业主减免逾期违约金。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孙某向物业公司缴纳2019年4月至2024年12月期间物业服务费共计16500元整。此次物业纠纷一次性了结。后经调解员电话回访,双方对调解结果和调解员的态度均表示满意。
“小物业”连着“大民生”。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之间存在相互依存的关系,物业公司应不断提升物业服务的水平和质量,完善服务细节,以充分取得所在小区业主的支持和配合,同时业主也应对物业服务给予理解,看到其在物业服务中的努力和付出,应当认识到及时交纳物业费是保障物业服务正常运转的前提条件。物业服务水平的完善和提高,需要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积极沟通、相互理解,并非以拒绝或拖延缴纳物业费、以诉讼方式要求减免物业费就可以实现,相反,此类对抗方式可能导致物业服务质量陷入恶性循环。
下一步,云龙区司法局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全面推进诉调对接,最大限度将纠纷消除在萌芽、化解在前端,实现诉前调解案件“接得住”“办得好”。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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