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讯(通讯员 祖丽皮耶姆·马木提)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花一大笔钱买房,最终钱财两空的现象时有发生。买房是人生大事,购买房屋时绝不可放松警惕。近日,新疆喀什中院审理一起执行异议案件。
案情回顾
吴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全款购买房屋后开始入住。2021年,吴某发现法院已经查封了该房屋,于是向法院提出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解除查封的异议。
法院经调查查明,房地产公司与金某之间存在民事纠纷,法院作出了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判令房地产公司向金某履行给付义务。金某申请诉前保全,法院查封房地产名下的包括吴某购买的房屋在内的一系列房屋。判决后进入执行阶段,进行拍卖。
调查时,吴某陈述房屋购买的过程:合同上约定的房屋总价款为26万元,落款日期为2014年。但合同实际于2020年签订,仅支付了19万元。
那么,吴某的异议申请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处理结果
本案中,封案涉房屋查封时间为2016年3月31日,异议人吴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为2020年10月21日。案涉房屋被查封在前,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在后。
据吴某陈述,其在2020年10月21日签订合同时就取得了房屋,但本案房屋被查封时间为2016年3月31日。吴某必须在同时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四项要件事实的情形下,方可具备阻却人民法院执行的效果。经审查,吴某所举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其已经在人民法院查封案涉房屋前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合法占有房屋的事实。故,吴某的异议不受法律保护。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法官说法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为避免吃亏,买受人应提高法律意识,购买房屋前全面把握房屋情况,避免落入到被动状态。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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