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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担刑责 心存侥幸“驶”不得

时间:2023-11-30 10:40:37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谢玲玲 殷德成
导读:“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醉酒驾驶不可为,已成为一种社会共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依然不乏有“以身试法”者。近日,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两瓶乌苏下肚,引发一起刑事案件。

  法治报道讯(通讯员 谢玲玲 殷德成)“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醉酒驾驶不可为,已成为一种社会共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依然不乏有“以身试法”者。近日,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两瓶乌苏下肚,引发一起刑事案件。

  案情简介

  2022年某日20时许,王某约朋友到餐馆吃饭,期间王某喝了2瓶乌苏牌啤酒。次日凌晨4时,王某驾驶轿车从某小区驶出,行驶至一交叉路口时,为避让车辆操作不当碾轧到路沿石,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被巡逻的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在被告人王某的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69.6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条链接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故本院对其依法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法官提示

  “司机一杯酒,亲人两行泪”。尽管酒驾的危害人人皆知,但仍有很多人在酒后抱着侥幸心理开车上路,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喝酒,无可厚非,但是,喝酒+开车=违法行为!在此,法官提醒您: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回家的路有千万条,代驾服务、亲人接驾、共享单车、步行……都可以供您选择,但绝不是酒后驾车这一条!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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