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讯(通讯员 段小龙 丁峰 张凤珍)11月17日,山东省禹城市莒镇某村村民张甲来到禹城市莒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向某社区调解员反映,继父张某于2023年9月去世,自己在继父生前尽到了赡养义务,继父去世时,自己因工作原因未能回家操办丧礼,两个同母异父的弟弟张乙、张丙以自己未操办丧礼为由,将继父遗留的12万元遗产私分,希望调委会能够帮其要回属于自己的一份遗产。
针对张甲反映的问题,莒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段小龙及时协调该村调委会调解员一同开展调查,通过走访周边邻居得知,张甲在张某生前确实与其两个弟弟共同尽到了赡养义务,与弟弟张乙、张丙的关系也比较和睦,未发生过矛盾。了解情况后,段主任同村调委会及时协调张甲兄弟三人坐到一起,听取各方意见。张甲认为,虽然自己是继子,但多年来与两兄弟一样对继父尽到了赡养义务,自己也应分得一份遗产。张乙、张丙则认为,哥哥张甲既未回家操办丧礼,也未出钱,就是不孝,不能分得遗产。针对上述情况,段主任首先向张乙、张丙讲解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亲生子女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张甲未出钱操办丧礼,在继承份额上有待商榷,但不能影响其法定继承权。段主任还指出,哥哥张甲多年来与两兄弟一起赡养老人,承担家庭责任,其未回家操办丧礼也的确事出有因,且多年来家庭成员之间一直和睦团结,张乙、张丙不应因丧礼的原因否定哥哥对家庭的贡献,也不能应因几万块钱破坏兄弟之间的亲情。随后,段主任征求了张甲的意见,问其是否愿意在继承份额的问题上作出让步,张甲表示,自己未出钱操办丧礼确实不对,愿意作出让步。由此,在镇调委会与村委会的共同协调下,通过详细计算丧礼的花费,最终议定张某12万元遗产由张乙、张丙各继承45000元,张甲继承30000元。
本案适用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第1127条第一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十条第四款:“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第1130条第一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1132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段主任采取法理与情理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耐心细致的沟通和劝说,使调解双方得到法律和亲情的双重教育,化解矛盾纠纷的同时,修复了亲情裂痕,在维护家庭和睦的基础上,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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