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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多次盗窃电动车 终获刑

时间:2023-08-29 13:42:09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热依罕古丽·图尔荪
导读:在道路越来越拥挤的当下,方便的电动车已然成为群众日常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但随之而来偷盗电动车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近日,新疆伽师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决被告人吐某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法治报道讯(通讯员 热依罕古丽·图尔荪)在道路越来越拥挤的当下,方便的电动车已然成为群众日常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但随之而来偷盗电动车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近日,新疆伽师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决被告人吐某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被告人吐某以实施盗窃为目的,到伽师县某乡镇,发现被害人艾某停放在棉花厂旁边人行道的一辆三轮电动车后,采用缠接电路线的方法盗取该电动车,骑到家中用于自己日常生活事宜。

  2023年3月,被告人吐某以实施盗窃为目的再次到伽师县某乡镇棉花厂旁边,用同样的方式盗取被害人亚某停放的一辆三轮电动车,并骑至另一个镇,以3500元的价格卖给麦某,赃款用于自己日常生活开支并还债。

  被告人吐某2023年3月至4月,不到一个月时间内,到伽师县各乡镇,采用同样的方式盗窃7辆三轮电动车。

  经鉴定,吐某被盗的7辆电动车价值共计35970.41元。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扣押的7辆电动车已追回给7名受害人,损失全部追回。从吐某处购买电动车的阿某4800元,艾某3000元,米某3300元,麦某3500元,共计14600元损失未追回。

  判决结果

  被告人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吐某多次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依据法律规定,对其作出如上所述判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示

  本案中,吐某不惜以身试法,盗取7名被害人电动车用于自己日常开支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吐某罔顾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最终锒铛入狱。法官提醒广大居民,要坚决摒弃不良习惯,以正当合法的方式踏踏实实积累财富,不要抱有不劳而获的心理,莫因一念之差走上犯罪道路,得不偿失。此外,广大电动车车主要提高防盗意识,将车辆停进车棚、车库或有人看管的停车点或自己比较容易看到的地方以及有监控覆盖的区域,配备加固锁具、电子报警器等,如若电动车被盗,应立即报警。同时,也提醒废品回收行业、电动车维修行业从业者及普通群众,发现来路不明的电动车时,请勿盲目收购,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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