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讯(通讯员 丁峰 段小龙 刘守新)2023年7月山东省禹城市莒镇小龙调解工作室受理一起重型机械买卖合同纠纷。禹城市伦镇河口李村的李某因在临沂市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购买吊车,尚欠货款65000元。由于公司多次催要无果,该公司于2023年6月派人将李某吊车上电脑装置进行拆卸,致使吊车无法正常作业。李某请求公司返还电脑装置。
接到报案之后,莒镇小龙调解工作室段小龙主任详细了解案情:2018年李某以分期付款方式在临沂购买吊车一台,按月偿还货款8000元。但在2023年3月李某由于工程款没有及时到位,偿还货款不及时,这样,吊车销售公司与李某产生欠款纠纷,导致发生开头那一幕。2023年7月25日段主任陪同李某驱车前去临沂调处纠纷。经过4个多小时的行程,我们在临沂河东区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见到销售科刘经理。刘经理见到李某之后非常生气,严厉指责他不讲信用,长期拖欠货款,要求李某立即偿还,否则,公司将向人民法院起诉。我看到刘经理态度蛮横,不容我们说话,没有商量的余地,就和李某暂时离开公司。
吃了闭门羹之后,段主任重新调查李某与公司业务往来情况,以找到解决问题的突破口。段主任很快得知,近几年来通过李某介绍为公司销售大型吊车6台,公司直接创收72多万元。很显然,李某属于中介人。按照居间合同约定,公司应该支付李某中介费14.4万元。
段主任全面了解情况之后,主动回到公司找到销售科刘经理,把通过李某为公司销售吊车的事实告诉他。当然刘经理也不否定这是事实。接着,段主任采取“背靠背”“将心比心”工作方法,心平气和地给刘经理摆事实,讲法律,耐心细致地做他的思想工作。段主任讲到:“刘经理,我们是来真心处理纠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61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从这个意义上讲,贵公司作为委托人,应当向中介人李某支付一定的报酬。通过李某介绍,给公司带来利润72万多元,按利润的2%计酬,贵公司应当支付李某14.4万元的酬薪。所以,李某拖欠货款,事出有因。” 刘经理听到之后,如梦初醒,立即阴天转晴。一脸笑容,急忙招呼段主任坐下慢慢谈。
“对不起,我刚才慢待客人了。”刘经理抱歉地说。
“没关系,我们也有过错。”段主任爽快地回答。
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最终公司既免除了李某65000元欠款,将吊车电脑装置完璧归赵,从此案结事了。
我们在回家的时候,公司刘经理恋恋不舍地握着李某的双手:我们应该共同感谢段主任。他精通法律,谙熟法理,解读法条滚瓜烂熟,分析问题入木三分,解决纠纷公平公正。他为我们排忧解难,实现共赢。虽短暂接触,给我留下美好印象。”李某点头称是:“他办事公道,我信任他。”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本案段主任通过运用《中华人民个共和民法典》相关中介合同法律常识,引导公司依法办事,寻求双方利益最大结合点,促使双方达成共识,促进矛盾顺利化解。
进入新时代,民间矛盾纠纷涉及很多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这就要求人民调解员不断地提高自身法律素养和政策水平,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引导当事人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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