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讯(通讯员 殷德成 谢玲玲)近日,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在停车场因车主后备箱没有关紧,车上财物被盗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26日凌晨1点,被告人王某途经喀什市某停车场时,见停车场内被害人程某停放的越野车后备箱呈半开状态,伺机产生盗窃想法。凌晨1时45分,王某再次来到程某车旁,在后备箱内翻找,看到了放置的笔记本电脑、红酒、某牌香烟等物品。期间,王某见有人来到车前,以为是车主到来,遂从车内窃取一包价值12元的某牌香烟后离开。当日凌晨2时30分,王某骑电动车再次来到停车场,见该越野车的后备箱仍呈半开状,遂从越野车后备箱内窃取一台价值3300元的笔记本电脑、一瓶价值213元的葡萄酒。案发后,公安机关将王某抓捕归案,王某将笔记本电脑返还给程某,并赔偿程某未被追回被盗物品经济损失1500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价值3525元的财物,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曾有五次盗窃前科,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仅三个月内再次实施盗窃,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在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赔偿了被害人未追回被盗物品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最终王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示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勿以恶小而为之,勿因贪念毁一生,守法与犯法就在一念之间。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们在停车时要选择监控覆盖区域或者有专门人员看管的场地,停车后要及时落锁并带走自己的贵重物品,切勿粗心大意,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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