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讯(通讯员 李振华)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行使权利也是有“保质期”的。近日,新疆木垒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杨某与被告A公司因一笔超过10年的借款走上法庭,杨某还能要回钱吗?
基本案情
2006年某日,木垒县A公司为偿还其他债务,向杨某借款3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杨某现金3000元,此款用于还账,利息按11‰计算,还款日期定于2006年9月30日,在借款处盖有该公司公章,以及公司经理潘某的签字。后杨某多次催要无果,故将A公司起诉至法院。公司辩称,杨某从事专门放贷,还款期限约定为2006年9月30日,早已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请求依法驳回杨某的请求。
法院审理
庭审中,杨某向法庭提交了其向该公司经理黄某催要涉案借款的通话录音中,黄某对该笔借款本金和利息均认可,称暂时没钱,同意有钱就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具体到本案,杨某提交的通话录音,能够证实其多次就涉案款项向A公司催要,该公司并有承诺还款的意思表示。综上,法院认为,杨某的主张并未超出诉讼时效,应予支持。
法官提醒
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旨在督促当事人牢记诉讼时效期间,及时、有效地行使权利,否则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当对方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时,权利人将丧失胜诉的权利,其实体权利将失去获得法律保护的机会。而诉讼时效的中断则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例如:向债务人发信息、打电话、发邮件、上门催讨、邮寄律师函或催款函、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这些均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由此可见,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自己积极主张债权,则应认定案涉欠款诉讼时效于主张之日中断并应从次日起重新起算。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