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讯(通讯员 穆拉迪力江·安外尔)原告艾某与被告布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孩子,婚姻生活本应幸福美满,然而事与愿违。2022年开始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开始分居,分居后孩子一直跟随布某,2023年5月艾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布某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处理孩子的抚养问题。
【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艾某与布某登记结婚长达十五年之久,按照《民法典》107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调解过程中发现艾某与布某除了夫妻外,还是亲表兄妹关系。两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以及双方村委会开具的证明证实,双方的母亲系同胞姐妹,是三代以内旁系同胞姐妹,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于我国《民法典》,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违反该禁止结婚规定的婚姻无效。艾某与布某虽登记结婚长达十五年之久,双方也生育了三个孩子,但因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婚姻自始无效。庭审后,承办法官依据《民法典》作出判决宣告艾某与布某婚姻关系无效。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也作出了相应的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违反该禁止结婚规定的婚姻无效。艾某与布某虽登记结婚长达十五年之久,双方也生育了三个孩子,但因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婚姻自始无效。
禁止血亲结婚符合“优生优育”的要求,根据医学研究表明,血缘过近的亲属间通婚,容易把双方生理上的缺陷遗传给后代,影响家庭幸福,危害民族健康。艾某与布某双方之间虽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但是他们与子女之间仍存在抚养、赡养等法定义务。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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