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讯(通讯员 吐尔逊姑·肉孜)当前贩卖毒品是毒品犯罪中发案数量最多、涉及范围最广的犯罪形式之一,大家都知道毒品贩卖成为社会公害已久,但有一些人为了赚钱不择手段,仍通过各种途径从事毒品交易,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近日,新疆伽师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罪案件,判处被告人艾某有期徒刑三年,没收非法所得9000元,并处罚金5000元。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至7月,艾某在其经营的伽师县商业旅游街五金商店内以每克40元至100元不等价格向麦某、艾某等人先后四次贩卖大麻烟共计227.15克,非法所得9000元。
判决结果
伽师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艾某以谋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而销售,多次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考虑被告人艾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艾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官提醒
毒品制造出来以后,绝大部分都会通过贩卖以获取巨额利润,而吸食毒品的人大多通过购买毒品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因此,毒品的贩卖是毒品从制造到消费过程中的主要渠道和中心环节,而贩卖毒品也就成为各种毒品犯罪中社会危害性最为直接的一种犯罪,它使流通中的毒品最终到达吸毒者,同时毒品经过贩卖,又会极大地刺激各种毒品犯罪的反复循环,还极易诱发抢劫、盗窃等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其他刑事犯罪,故现代世界各国都将贩卖毒品的行为列为重点打击的对象。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应当一律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在法律规定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量刑,而不是自由裁量或“可以”认定,这体现了对严惩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和指导思想。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