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讯(通讯员 方娜 黄丹)现如今,许多夫妻会因各种问题而离婚,但双方离婚后,婚生子的抚养与探望问题又会引发各类矛盾。今天,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就结合一起婚生子探望权纠纷案为大家详细解读《民法典》所涉的相关规定吧。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李某与谢某离婚,经法院判决,婚生子小李随母亲谢某生活,父亲李某承担孩子小李每月1500元的抚养费。但直至2022年,李某一直未向谢某支付孩子小李的抚养费,谢某并于2022年2月向喀什市人民法院申请了执行,李某遂通过喀什市人民法院向谢某支付了4年多的抚养费,并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出准予自己每月探望儿子小李4次,寒暑假期间能与孩子共同生活一段时间的诉讼请求。
【案件审理】
喀什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进行了开庭审理。开庭过程中,李某称与谢某离婚后每次要求探望儿子时,均被以各种理由拒绝(甚至连儿子的照片和视频都不让看到)。谢某答辩称,李某在离婚前就经常打骂孩子,且不按时支付抚养费,请求法院终止李某的探望权。
庭审结束后,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向未成年人小李(11岁)征求了意愿,小李称,小时候父亲李某经常打他、骂他、关黑房子,明确表示不愿意见父亲李某。
法官综合考虑后认为,现在双方矛盾较大,如按李某诉求的接送、留宿等方式进行探望,势必会加剧双方矛盾,但孩子的健康成长不仅需要母亲的陪伴,还需要父亲的陪伴,最后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本着有利于子女安定生活、进一步化解双方矛盾的原则,在充分征求子女的意愿后,依法作出了李某每月可探望婚生子小李1次,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
【法官提醒】
探望权,也称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依法享有的探视子女的权利。探望权的设立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造成的感情伤害,保障亲情交流和维系的法律形式。探望的行使不仅可以满足父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感情需要,还可以通过全面交流,增进父母与子女的感情。
孩子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的陪伴。夫妻双方离婚后,不应囿于自身的冲突纷争而忽略孩子的健康成长,在处理孩子抚养、探望等事宜时,应充分考虑如何降低因父母离异对子女造成的身心影响,最大限度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及快乐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及能力限制】: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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