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讯(通讯员 魏粲 黄丹)近日,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职务侵占案件。某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物业费、摊位费、垃圾清理费等费用近19万元。
【案件回顾】
2020年12月至2021年12月,小刘在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主要负责小区中出租摊位、广告位,代收物业费、广告位使用费、摊位费、暖气费、垃圾清理费等接触大量钱财的工作。小刘在刚开始工作时,对待工作认真负责,在收取费用的工作中,细心又仔细,账款上从未出现差错,获得了公司领导的信任。但随着小刘在工作中接触的钱财越来越多,发现公司财物管理制度有漏洞,便开始慢慢动了歪心思。在2021年2月至2021年12月底期间,小刘开始利用职务便利,在向住户及商户收取物业费、摊位费、垃圾清理费等费用后,将部分钱款上缴公司财务,将剩余钱款占为己有,并用于个人的日常消费,经查,截止案发时,小刘共计侵占了近19万元。
【案件审理】
喀什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依法审理,经查实,小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物共计近19万元的行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构成了职务侵占罪,应依法惩处。但念在小刘无前科,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没有社会危害,且向公司赔偿了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最终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内容附后),判处小刘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职务侵占罪多发是因为部分公司在财物管理机制上存在漏洞,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公司要加强健全财物管理制度,注意防范关键岗位上的员工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行为。对于公司职员,要切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要自觉抵制不良诱惑,不要心存侥幸,任何非法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终将难逃法网。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