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讯(通讯员 段小龙 张风珍)4月10日,家住山东省禹城市莒镇某村的甄某虎来到禹城市莒镇小龙调解工作室反映。其父亲已86岁高龄,因瘫痪在床,行动不便,床边长期不能离人甄某虎本身胳膊有旧伤,不能抬重物,而且有两个孩子需要上学生活负担极重。为维持生活,自己必须要打工赚钱,但又要伺候老人,两头不能兼顾。但是自己的大哥甄某豹对父亲不管不问,也不到家探望。甄某虎对此十分不满,希望小龙调解工作室能从中调解解决其老父亲的赡养问题,如果大哥不履行赡养义务,父亲去世后,不让大哥哭丧,也不让大哥的亲生母亲迁坟同葬。
受理案件后,小龙调解工作室主任段小龙多次到村里调查,走访村支书和附近邻居,了解案件情况:原来,老人共有4个儿子,甄某虎与甄某豹为同父异母兄弟,甄某豹为老大,甄某虎为老三;老二与老四都到外地当了上门女婿,每年只来一两次看望父母,留下些许钱物,回家照看不太现实。老大认为父亲年轻时对自己照顾很少,并且父亲的耕地都由老三代为耕种,父亲的平时赡养也应当由老三负责。
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后,段主任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若不及时调解,等老人去世后,很可能会导致纠纷升级,出现民转刑案件。段主任随即联系了负责本村的社区法律顾问,希望一同参与调解。经过商议,决定4月15日在甄某虎家中进行现场调解。调解过程中,老大不断诉说自己如何委屈,从小没了母亲,年轻时独自一人去东北打拼如何不易,父母对自己的小孩不愿照顾等等;老三不断指责哥哥不管父亲,甚至说出父亲去世后,不让老大的亲生母亲迁坟同葬的话,二人的情绪越来越激动。段主任只好暂时将二人分开,先做老大甄某豹的工作,交谈中发现,老大对于亲生母亲迁坟同葬的事情特别在意,段主任称,可以说服老三同意迁坟同葬的事情,前提是必须履行赡养义务,老人家时间不多了,抓紧这有限的时间,到父亲的床前尽一下孝道,以免将来后悔。讲到这里老大不禁流下眼泪,表示愿意与甄某虎轮流照看父亲,并每月拿出500元钱作为父亲的生活费。段主任又做老三甄某虎的工作,甄某虎最终同意只要大哥履行赡养义务,自己就在迁坟同葬的问题上不再阻拦。段主任又因势利导,为二人讲解了《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关于赡养老人的规定,告知他们赡养年老父母是每个成年子女的责任和义务,这是没有任何附加条件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赡养老人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希望他们能尊重老人,也为后辈做个榜样,维护家庭和谐。经过段主任的耐心调解,兄弟二人终于签订调解协议:兄弟二人轮流照看父亲,每人五天,地点在甄某虎家;甄某豹每月月底前交付给甄某虎500元钱,作为父亲下一月的生活费;父亲去世后,实际支出的丧葬费用由二人平摊;双方均不再有其他争议。
协议签订完后,兄弟二人握手言和,一起家庭赡养引起的纠纷,在段主任的努力调解下成功化解。
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义务,在《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的均有体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收益归老年人所有。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等规定。
本案纠纷争议的焦点在赡养老人的义务是否与老人耕地财产的分配有法律关联的,其中还掺杂着复杂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个案例中,兄弟二人为同父异母兄弟,家庭都特别贫困。老大甄某豹始终认为谁种老人的耕地谁负责养老。经过小龙调解工作室段主任的调解,让他认识到子女的赡养义务与老人的财产分配无关,最终使得这起纠纷可以圆满解决。
家家都有本难念的经,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赡养问题将日益严重。尤其是农村赡养问题,因为这其中包含着财产利益的分配,赡养行为的履行,往往调解的难度较大,很有可能引发矛盾的升级和诉讼。有的即使在法院打赢了官司在执行阶段有很大困难,比如赡养费的给付和赡养行为的履行,有的子女就是不给钱或者就是不去照顾老人,或者照顾勉勉强强,很难真正保护老年的利益。因此,养老问题更多的是一个社会问题,社会问题不能光靠法律来解决,这是法律局限性的一个表现。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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