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讯(通讯员 阿依努尔·卡地尔)在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亲戚及邻居之间彼此借车使用很普遍,有些人以为出借车辆并无大碍,就要友爱互助。还有些人出借车辆时碍于情面很难拒绝,不借显得自己小气,伤感情,借了又不放心,出事也要一起“买单”。近日,新疆伽师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借用车辆发生事故引起的交通肇事罪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6月,被害人阿某借用邻居热某的无牌三轮电动车去巴扎,路上与同方向行驶的古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碰撞,阿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翻车,阿某受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大队做出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阿某、古某都无驾驶资格,认定此次事故古某承担主要责任,被害人阿某承担次要责任。
判决结果
伽师县人民法院认为,古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判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受害方赔偿18万元;按事故责任判处古某赔偿受害方43.4850万元;车主热某将无牌三轮车借给无驾驶资格的受害人阿某,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判处热某赔偿受害方3.7273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生活中,出借车辆酿事故的例子并不在少数,本案中借出电动车的车主明知电动车未上牌,且明知对方没有驾驶证,仍将车借出,与事故发生有一定的关系,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此法官也提醒广大居民,借车本身不同于出借其他物品,稍有不慎就会带来安全隐患,因此,出借车辆时一定要格外留意,无论是谁向来借你的车,都需要审慎做到“三查一做”:查车—检查自己的车辆是否符合安全行驶条件;查证—借车人是否持有合法驾驶证;查人—借车人有无喝酒、吸毒、精神状态是否经常等行为,其中发现一种,不做好人,绝对不借车他人使用。切勿义气行事,否则只会给他人生命或财产造成损害,也给自己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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