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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邻伐树起风波 热心调解促和谐

时间:2023-03-30 10:51:21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段小龙 张风珍
导读:3月24日山东省禹城市莒镇某村村民贾某某与同村邻居杨某某两人是多年的地邻关系,之前双方一直关系较好,为此两家人一块在相邻的地上种树。

  法治报道讯(通讯员 段小龙 张风珍)​​​​​​​3月24日山东省禹城市莒镇某村村民贾某某与同村邻居杨某某两人是多年的地邻关系,之前双方一直关系较好,为此两家人一块在相邻的地上种树。经过多年,树已成材,需要进行砍伐重新种植。贾某某办理了采伐证,在没有通知魏某某的前提下进行砍伐。魏某某得知消息后,立即前往种植地进行查看,发现自家的一棵树被采伐,贾某某认为那棵树是自己的,不是魏某某的,而魏某洪执意认为树是自己的,两家因此产生矛盾,几乎大打出手。基于以上情况,魏某某到禹城市莒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

  经禹城市莒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段小龙实地走访和与村委会的沟通调查,发现两家的矛盾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一是多年以来,两家地邻关系相隔比较久远,树木的归属比较难断定。二是村委会出面调解时,两家情绪激动,一时间拒绝接受调解。镇调委员会工作人员讨论分析后认为:第一,两家并没有其他矛盾,仅仅因为树木的归属问题。第二,因为当时言语冲突,两家在产生矛盾时并没有及时的化解,从而导致矛盾激化。段主任联系村委会首先了解情况,然后根据法律法规对两家分别进行走访和劝说,并组织调解。通过耐心劝导和分别走访,双方也对自己的行为有了一个比较理智的认识,都表示要相互礼让,以后要好好相处。经过调解与协商,最终两家人在调委会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不再对树木的归属问题产生矛盾,贾某某将卖树所获利120元拿出给予魏某某,两家握手言和,共同约定相互礼让。

  村民房前屋后、地头地脑的零星树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3条规定,即“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234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本案能够成功调解得益于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调解员通过前期走访,全面了解了两家矛盾产生缘由,并对其进行了梳理和分类,将矛盾由繁化简,各个击破。二是调解员找准了整个案件的主要矛盾并以此为突破口,即将某某的主张作为整个调解案件的突破口。三是注重工作方式方法,注意调节当事人的情绪,通过陈述利害关系,让各方当事人能够冷静下来思考各自的对错之处,从感性回归理性。四是调委会在调解过程中综合考虑了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当地的村规民约,使得矛盾纠纷能够顺利化解。本案的成功调解,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又为当地村民百姓的安居乐业提供了有力支持。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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