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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收款莫大意 当心付款“障眼法”

时间:2023-03-29 11:12:43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李葆华 姚帅
导读:现如今,手机移动支付已逐步替代传统货币成为人民日常生活中主流的支付手段,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和商家喜欢使用扫码支付工具进行交易,本来是便捷买卖双方的付款方式,在不法犯罪分子的眼中,却成了一个可以不劳而获的好“商机”。近日,喀什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利用手机微信假装扫码实施诈骗的刑事案件。

  法治报道讯(通讯员 李葆华 姚帅)现如今,手机移动支付已逐步替代传统货币成为人民日常生活中主流的支付手段,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和商家喜欢使用扫码支付工具进行交易,本来是便捷买卖双方的付款方式,在不法犯罪分子的眼中,却成了一个可以不劳而获的好“商机”。近日,喀什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利用手机微信假装扫码实施诈骗的刑事案件。

  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5月3日,李某某乘坐出租车来到喀什市某小区便利店门前,坐在车内对店主谎称要买两条软玉溪牌香烟、两箱红牛饮料。店主将两条软玉溪牌香烟和两箱红牛饮料搬至出租车上后,向李某某出示收款二维码进行扫码支付。李某某假装扫码付款,等店主回到店内发现其未付款出门找寻时,李某某已乘坐出租车逃离现场。

  2021年5月12日,李某某又乘坐出租车到喀什市汇城新时代小区二期旁下车,让出租车在路边等待,步行至一商店,对店主称要买两条软中华牌香烟。当店主将两条软中华牌香烟放到柜台时,李某某又对店主称还需购买红牛饮料,趁店主到店内搬红牛饮料之机,李某某盗走两条软中华牌香烟快速乘坐出租车逃离现场。

  2021年5月至7月间,李某某如法炮制,先后以购买成件饮料、成条“中华”等名贵烟酒为名,在喀什市汇城新时代小区、西域中央大厦、市体育馆等地附近的便利店、超市实施犯罪二十八次,窃取、骗取财物价值29554元。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盗窃、诈骗罪名成立,且本人供认不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李某某犯盗窃罪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李某某向二十八家便利店店主退赔犯罪所得赃款21753元。

  法官提醒:

  一、经营便利店、超市的店主要切实提高保护自身财产安全的意识,在销售商品时,一定要在确认收到顾客扫码支付的价款后,方能将商品交付顾客。

  二、在未完成交易前,要时刻注意将管理的财物处于自己可控范围之内,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三、建议商家开启收款提示音,听到语音到账提醒后,再将商品交付给顾客,不可轻信顾客的付款截图。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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