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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随意出售给别人 刑不

时间:2023-01-10 06:12:16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阿布拉江·土尔迪
导读:近年来,网络犯罪呈高发多发态势,大量“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电话卡被犯罪分子购买后用于诈骗活动,给打击犯罪带来极大困难,给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电信网络秩序,甚至国家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法治报道讯(通讯员 阿布拉江·土尔迪)近年来,网络犯罪呈高发多发态势,大量“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电话卡被犯罪分子购买后用于诈骗活动,给打击犯罪带来极大困难,给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电信网络秩序,甚至国家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兄弟,好久不见你了,给你找一个“躺着”赚钱的好门路,要是你手上有“没用”的银行卡、手机卡,卖给我,你稳赚不赔,有兴趣不?

  世界上还有这好事?正好我近期手头紧,这是我的银行卡号和密码……

  近日,伽师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两男子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获刑。

  案件回顾

  2020年10月中旬至11月底,被害人杨某某先后六次被骗454800元,其中29800元涉案资金通过转账后流入被告人王某1名下的银行账户内。经查,被告人王某1累计出售4张银行卡、4个U盾和2张手机卡,非法获利2000元。

  被告人王某2将其本人、妻子及表弟名义下9张银行卡、9个U盾及3张手机卡相互绑定后出售,以此方式非法获利3500元。

  随后,警方在侦办案件过程中发现,转入王某1、王某2出售的银行账户的资金流水多达上百万元,后再次转入多个陌生账户。

  判决结果

  伽师县人民检察院以王某1、王某2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伽师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王某1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违法所得两千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王某2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三千五百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本案中,王某1、王某2虽然没有直接实施诈骗犯罪,但他为犯罪分子提供诈骗工具,已经成为了网络犯罪链条的其中一环,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网友,买卖、租借手机卡、银行卡等均属于违法行为,不要为蝇头小利,沦落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日常工作生活中要重视个人信息安全,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件、手机卡、银行卡等,不要将个人信息及重要证件买卖、租借给他人。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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