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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邑县一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治安处罚

时间:2022-11-09 15:12:45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韩晓
导读:2022年11月2日,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社区矫正对象周某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被临邑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罚款贰佰元的治安管理处罚。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以来,临邑县首例因社区矫正对象不服从监督管理规定,被依法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的典型案例。

  法治报道讯(通讯员 韩晓)社区矫正,是指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及其派出机构(司法所)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社区矫正不是“法外之地”,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充分珍惜在大墙外的“自由之身”,珍惜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的宽松环境和与家人共同生活的机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教育管理,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将会面临训诫、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的处罚。

  2022年11月2日,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社区矫正对象周某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被临邑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罚款贰佰元的治安管理处罚。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以来,临邑县首例因社区矫正对象不服从监督管理规定,被依法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的典型案例。

  周某2018年7月1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临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7月15日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矫正期限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2023年7月25日止。2022年10月26日下午17时许,周某未经请假批准私自离开临邑县至济南一石刻店,且未携带定位手机,返回时在G104临济县界疫情防控服务点被正在执勤的工作人员当场发现,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山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相关规定,2022年10月28日,临邑县司法局向临邑县公安局提出了对周某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的建议。2022年11月2日,临邑县公安局对周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罚款贰佰元的治安管理处罚。

  以身试法终将自食其果。此次对社区矫正对象周某的治安处罚,彰显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维护了社区矫正刑事执行的严肃性,不仅惩罚教育了其本人,同时也向全县正在接受监管的社区矫正对象敲响了警钟,起到了警示和告诫的作用。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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