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讯(通讯员 梁红柳)近日,新疆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王某等8人状告刘某追索劳动报酬一案,王某等8人诉请被告刘某支付工人工资54400元及欠款利息。承办法官一看傻了眼,原来原告王某提供的结算单上并没有被告签字,该结算单系原告本人单方所出具,这钱难道要打水漂了吗?
【审理情况】
原告:王某
被告:刘某
经查,2020年8月12日,原告王某经人介绍认识被告刘某,刘某因其承包的工地需要安装暖气,在微信上与原告王某沟通,要求王某找上8人给他干完这个工程。当时因疫情原因被告刘某住所(在异地)静默管理,双方没有签订劳务协议。王某出于信任带上8人于2020年8月14日至8月30日共干活16天,在刘某一直不支付生活费和工资的情况下,原告8人离开工地没有继续再干,后面刘某重新找人把活干完。原告多次向被告刘某催付劳务工资,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
案件开庭后,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也不提供证据。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劳务关系成立,判决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王某等8人共计劳务费54400元。
该案判决后,被告刘某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允诺提供劳务的人负有提供约定劳务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负有给付约定报酬的义务。本案中,从原、被告双方的微信记录可得知:被告刘某跟原告王某有协调找工人为其干活的事实。原告王某也给刘某近三天一次发送了8人干活的考勤录,8个人的工资结算单原告王某也给刘某进行了发送,刘某也回复了“好的,收到”。通过双方的通话录音,原告王某向被告刘某索要劳务工资,被告刘某回复没有结到钱,需要再等等。原被告之间虽然没有结算单,但从以上两点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务关系以及8人工资未付的事实。
法官在此告诫大家:广大农民工在外,碰上黑心的老板不给工资,一定要冷静思考,巧妙与老板周旋,同时尽量多的收集、保存与对方沟通的证据,最后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向不法者宣战。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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